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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8: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全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关于全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2015年6月)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9号)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定于2015年6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重要举措,也是《2015年法制南京建设十件实事》之一。全市应通过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工作,进一步摸清流动人口底数、结构和变动情况,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全覆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实现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权益。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为保证居住证制度与暂住证制度的平稳对接,确保居住证制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发放的居住证与现有的暂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便利暂不做调整。

  (二)以证管人。依托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准确度,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扩大用证领域,为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创造条件。居住证实行全省“一证通”管理模式,一地发放,全省通用。

  (三)统筹推进。按照“新登记先申领、已登记后换发”的实施顺序,有步骤、按计划地组织全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和换发工作。2015年6月15日起,凡新登记且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一律发放居住证,已持有暂住证并仍在有效期内的,由公安机关按区划分步组织换发工作。对有特殊需求需要换发居住证的及时换发。

  三、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年内完成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和换发工作,实现居住证制作发放常态化。

  (一)统一核发、换发流动人口居住证,停止签发暂住证。从2015年6月15日起,凡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原因,拟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临时居住的流动人口,可自愿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不再签发暂住证。已经在省内其他城市申领居住证的,我市公安机关只做居住信息变更,不再换发新证。

  (二)做好证件使用的过渡衔接。已经办理的暂住证,凡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内的,在有效期内仍可正常使用;凡有效期超过2015年12月31日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换领居住证;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暂住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持证人办理其他事项的凭证。

  (三)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目前凭暂住证享有的各类权利和便利保障,对各类公示的政策、规定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并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保证辖区内和下属单位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施行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居住证制、发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区、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市161个居住证受理点要在6月15日前全部建设完成,确保制发证工作顺利按时启动。

  (二)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宣传办理居住证的目的意义、方法途径。要特别针对市内房屋出租户主和流动人口发放一封信,使其了解居住证申领条件、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做到家喻户晓,确保我市居住证制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探索和推广居住证的应用。我市核发的居住证为IC卡(式样附后),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正面印有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照片等身份信息;背面印有“江苏省居住证”字样。各区、各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服务、办理相关业务以及开展安全防范、治安管理等工作中,要广泛使用居住证,最大限度地发挥居住证功效。

  附:居住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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